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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私募基金股权牌照和私募基金证券牌照资源丰富

金先生 2021-10-27 私募基金备案 306 ℃ 0 评论

转让私募基金股权牌照和私募基金证券牌照资源丰富

l56拨ll59打6086 金先生

没有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主要表现形式:

(1)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办理备案手续;

(2)以已备案产品作为增信手段,发行新产品并未备案;

(3)管理人的关联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到中基协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基金备案是否对出资人数下限有规定,仅2-3名出资人是否影响基金备案?

答:出资人数并不是判断是否需要备案为基金的必然因素,同样,应从“基金”的本质进行判断,即是否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以下以“投资载体”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说明:

1.若是某一主体A为主导,以非公开的方式招募了2-3个出资人,则可以认定为“募集行为”,再结合投资行为,此时已经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应备案为基金,同时主体A应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否则若主体A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不断从事以投资业务,设立多个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即使每个合伙企业的人数均较少,因人数较少(需注意,是合计计算人数)或无公开募集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但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2.如果不是以某一主体A为主导,是几个出资人自发的组合在一起,进行偶发性的投资行为,则可理解成是几个出资人的合作投资行为,无须在中基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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